(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 “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 (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92—94题。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