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 (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 (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参开答案:
(1)本案中,小区录像系视听资料,其画面极为模糊,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小区保安系关键证人,其无法出庭,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属于物证,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案中的ABO血型鉴定,依据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上述可知,上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都存在疑问,未查证属实。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若法院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应依职权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不能排除有刑讯嫌疑的,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证据均未查证属实,而且,相互印证后,结论并不是排他的。所以,法院不能认定张氏兄弟、刘四构成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院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我国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案件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