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长券为 “质”,短券为 “剂”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契约达成后,交 “质人”专门管理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 “傅别”形式